| 職位編號: | 17359 |
| 部門: | 衛生署 | 組別、單位: | --> |
| 職位名稱: | 牙 科 手 術 助 理 員 |
| 薪酬: | 總 薪 級 表 第 5 點 (月 薪11,580 元) 至 總 薪 級 表 第 17 點 (月 薪22,985 元)。 |
| 入職條件: | 申請人必須 - (a)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(其 中 可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文 科)成 績 達 第 2 等 級﹝備註(1)﹞╱E 級 或 以 上,或 具 備 同 等學 歷;(b)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,即 具 備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達 第2等 級 或 以 上 成 績, 或 具 同 等 學 歷;以及(c)能 操 流 利 粵 語。註:申 請 人 如 持 有 或 將 於2009年 夏 季 取 得 由 香 港 菲 臘 牙 科 醫 院 頒 發 的 「牙 科 手 術 助 理 員 證 書」, 或 已 通 過 由 衞 生 署╱ 前 醫 務 衞 生 署 舉 辦 的 「牙 科 手 術 助 理 員 試 用 考 試」, 或 具 同 等 資 歷, 會 獲 優 先 考 慮。 |
| 註: | 〔1〕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,2007年 前 的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(課 程 乙)「C」級 及 「E」 級 的 成 績,在 行 政 上 會 分 別 被 視 為 等 同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3 等 級 和 第 2 等 級 的 成 績。〔2〕為 提 高 大 眾 對《基 本 法》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《基 本 法》的 風 氣,所 有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,均 會 包 括《基 本 法》知 識 的 評 核。應 徵 者 如 獲 邀 參 加 筆 試╱ 面 試,會 被 安 排 於 筆 試╱ 面 試 當 日 參 加 基 本 法 知 識 筆 試。應 徵 者 在 基 本 法 知 識 測 試 的 表 現,會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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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職責: | 主要的職責包括: (a)在 牙 科 診 所 或 牙 科 部 協 助 牙 醫 治 理 病 人;及(b)在 牙 科 診 所 或 牙 科 部 內 負 責 消 毒 及 供 應 牙 科 物 料,並 執 行 其 他 有 關 職 務。(備註:〔1〕在 工 作 時 須 穿 著 制 服;及〔2〕並 可 能 須 在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工 作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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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聘用條款: |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會 按 公 務 員 試 用 條 款 受 聘, 試 用 期 為 三 年; 通 過 試 用 關 限 後, 或 可 按 合 約 條 款 受 聘, 為 期 三 年; 其 後 當 局 才 會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用。
| 福利: | --> |
| 查詢地址: |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213號 胡 忠 大 廈18樓1807室 衞 生 署 聘 任 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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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查詢電話: | 2961 85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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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截止申請日期: (日/月/年) | 07/04/20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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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: | 明報(2009年3月20日),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(2009年3月21日 &2009年3月28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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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附註: | (A)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。 應 徵 者 如 獲 聘 用, 將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, 並 成 為 公 務 員。(B) 除 另 有 指 明 外,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。(C) 入 職 薪 酬、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, 應 以 獲 聘 時 之 規 定 為 準。(D) 頂 薪 點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, 該 項 資 料 日 後 或 會 有 所 更 改。(E)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、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。 在 適 當 情 況 下, 公 務 員 更 可 獲 得 房 屋 資 助。(F) 政 府 的 政 策,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。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,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, 毋 須 再 經 篩 選,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筆 試╱面 試。(G)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╱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, 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 平 相 若。 申 請 人 須 郵 寄 修 業 成 績 副 本 及 證 書 副 本 到 上 述 查 詢 地 址。 (H)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,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伺 服 器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而 非 常 繁 忙。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, 以 確 保 在 限 期 前 成 功 於 網 上 完 成 申 請 程 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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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申請手續: |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書 [G.F.340(3/2008修 訂 版)] 可 於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, 該 表 格 也 可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(http://www.csb.gov.hk)下 載。 牙 科 手 術 助 理 員 的 申 請 日 期 為 2009年3月20日 至 2009年4月7日。申 請 人 必 須 於 申 請 書 [G.F.340(3/2008修 訂 版)] 內 詳 列 與 入 職 條 件 有 關 的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。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書 須 於 2009年4月7日 或 之 前 送 交 上 列 地 址, 並 請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「申 請 牙 科 手 術 助 理 員 職 位」。 申 請 人 亦 可 透 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(http://www.csb.gov.hk)作 網 上 申 請。申 請 人 如 獲 邀 參 加 筆 試╱ 面 試,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約 六 至 八 個 星 期 內 接 獲 通 知。 如 申 請 人 未 獲 邀 參 加 筆 試╱ 面 試, 則 可 視 作 已 經 落 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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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經互聯網遞交申請: | 遞交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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