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 府 今 日 ( 八 月 十 四 日 ) 宣 布 , 由 二 ○ ○ 九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起 , 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, 會 視 持 有 本 地 認 可 高 級 文 憑 及 副 學 士 資 歷 的 人 士 為 達 到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三 等 級 及 中 國 語 文 科 第 二 等 級 的 成 績 。 此 外 , 職 業 訓 練 局 頒 發 的 基 礎 文 憑 將 會 在 公 務 員 聘 任 上 被 視 為 等 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第 二 等 級 / E級 的 成 績 , 包 括 英 國 語 文 及 中 國 語 文 科 目 。
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, 因 應 工 作 需 要 , 大 部 分 非 學 位 程 度 的 公 務 員 職 系 , 會 以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國 語 文 及 / 或 中 國 語 文 科 達 第 二 等 級 成 績 作 為 入 職 要 求 的 一 部 分 ; 部 分 職 系 要 求 應 徵 者 須 於 該 兩 語 文 科 考 取 第 三 等 級 成 績 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早 前 就 公 務 員 聘 任 上 接 受 副 學 位 ( 包 括 高 級 文 憑 及 副 學 士 ) 資 歷 的 安 排 進 行 檢 討 。 根 據 教 育 局 在 考 慮 了 認 可 高 級 文 憑 和 副 學 士 課 程 的 入 學 要 求 以 及 課 程 涵 蓋 的 語 文 單 元 範 圍 後 提 出 的 建 議 ,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決 定 接 受 持 有 本 地 認 可 高 級 文 憑 及 副 學 士 資 歷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申 請 人 為 達 到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三 等 級 及 中 國 語 文 科 第 二 等 級 的 成 績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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